鍋爐報廢時壓力管道與分汽缸的法定處置規則
一、鍋爐本體與范圍內壓力管道的法定關系
法規依據 《鍋爐安全技術規程》(TSG 11-2020)第3.2.1條
鍋爐范圍內管道 (從給水泵出口至分汽缸/主出口閥的第一道環向焊縫)
屬于鍋爐本體的有機組成部分,與鍋爐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
- ? 鍋爐報廢時,范圍內壓力管道必須同步進行去功能化處理
(切割拆除/破壞承壓面結構)
- ? 禁止獨立使用原鍋爐范圍內的壓力管道
二、分汽缸的差異化處置方案
情況1 分汽缸按鍋爐部件注冊(隨鍋爐登記)
適用條件:
- 在鍋爐出廠資料中列明
- 按鍋爐集箱標準設計制造(GB/T 16507等)
- 未辦理獨立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》
處置要求:
- ?? 視為鍋爐本體延伸部分
- ?? 必須隨鍋爐同步報廢并去功能化
- ? 禁止任何形式的保留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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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況2 分汽缸按壓力容器獨立注冊
法定前提(需同時滿足):
- 按壓力容器規范設計制造(GB/T 150等)
- 具備獨立出廠資料、銘牌及制造監檢證書
- 持有獨立《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》
- 鍋爐檢驗報告明確其獨立容器屬性
處置權限:
? 鍋爐報廢后可分體保留
保留使用必備條件:
- ? 安全狀況重新評估:
全面檢驗(含壁厚測定、無損檢測)
耐壓試驗(1.25倍工作壓力)
- ? 系統重構要求:
與新壓力源連接需重新設計管路系統
向屬地特種設備監督機構申報安裝監督檢驗
技術聲明: 本文處置規則基于TSG 11-2020第8.4條及TSG 21-2016相關規定, 實際操作需結合設備注冊信息及屬地監管部門要求執行。